公開報導指女童疑遭母親接觸的男性猥褻,後由司法偵辦。
TAIPEI CHILD PROTECTION / UPDATED 2026-08-31
台北市十歲女童
性猥褻案:240 天
裡,誰做了什麼決定?
一名十歲女童的兒少保護案件,引發的不是單一「有沒有安置」問題,而是通報後的風險評估、安全計畫、跨單位服務與升級決策是否足夠。
WHAT IS CONFIRMED IN PUBLIC REPORTING
目前可對照的三件事
服務次數、是否安置與是否安全,回答的是不同問題,不能互相取代。
議員質疑通報後約 240 天仍未完成安置;市府表示原先評估未達強制安置條件。
市長表示 9 月 4 日將召開檢討會議;這是承諾的後續程序,非已完成的結論。
DECISION PATH, NOT A BLAME SCORE
保護決策原本怎麼走?
中央 SDM 指引的重點是持續評估安全:安置是重要選項,但並非每一案起始時都必然採取。
接獲通報
地方政府啟動調查、訪視與安全評估。
安全/風險評估
評估結果可為安全、有計畫才安全、不安全。
安全計畫與服務
若能留在家中,應有具體安全對策並追蹤是否有效。
風險變化時重評
若不安全,或原計畫無法保護兒少,應調整處遇並評估保護安置。
LEGAL RULER / NOT A POLITICAL LABEL
「兒少性剝削」先看哪一把尺?
法律要件先於政黨攻防;本頁不替偵查或法院作法律認定。
相關要件: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
條文將「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」列為性剝削;也涵蓋供人觀覽、性影像、坐檯陪酒等其他類型。第 2 條同時把「疑似遭受性剝削」的兒少納入被害人定義。
「通報/保護」不等於「已經定罪」
公開報導足以顯示案件已進入兒少保護與司法程序;但是否有對價、對價是否與兒少遭受的行為相連、以及個別行為是否成立,仍屬調查與司法認定範圍。第 7 條則要求特定專業人員知有被害人時即通報,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;通報門檻並不以判決確定為前提。
COUNCIL RECORD / VERIFIED ENTRIES ONLY
議場上,誰問了什麼?
市政總質詢由市長答覆。此處只收錄已能連到公開報導或市府原始答覆的發言,不以「不同立場」湊滿名單。
質疑安置標準與 240 天處理流程,並強調不是要責怪第一線社工。市長回應願檢討制度,但不應先否定社工初始專業評估。
質疑個案討論、區級與府級社安網會議的層級,並主張依性剝削程序通報。市府回應涉及性侵案件時,是否在區級社安網討論也須考量安全。
市府官方新聞稿稱,市長承諾 9 月召開檢討會議,並重新檢視第一線人員權益。這可核對為「已承諾」;檢討內容與結果仍待會後文件。
QUESTION × RESPONSE EXPLORER
逐一看爭點,不把不同問題混成一題
左側是公開提出的質疑,右側為市府/首長的公開說明;下方連結回到可查閱來源。
PUBLIC RECORD TIMELINE
事件如何進入公共監督
日期以公開報導或市府公開回應為準;不以未公開卷宗補寫推測。
DATA HANDLING PRINCIPLES